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工作,严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证明在我校参加非学历教育学习经历的非学历非学位证书,具有统一规格、唯一编码和防伪标识,可查询验证。
第三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外合作处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审核编号、模板设计和查询验证工作。办学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申领保管、制作发放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制发对象是:参加经学校审批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且符合结业条件的非学历教育学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发结业证书:
(一)学习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学习期间诋毁、抹黑学校,或有其他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监督检查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学部门一致认为不能制发结业证书的其他情形。对已制发结业证书者,如发现上述情形之一,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做出撤销其结业证书的决定,办学部门应协助收回结业证书。
第二章 证书分类
第六条证书分为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和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两类:
(一)参加非脱产学习、时间跨度一年以上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学习时数均不少于160学时),颁发“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盖“贵州大学”章(含红印和钢印)。
(二)除发放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外,其他参加业余或脱产学习(学习时数均不少于24学时)的各层次培训班,颁发“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盖“办学部门公章”和“贵州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第三章 证书编号
第七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制作采用统一模板,分类连续编号。证书编号由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规则如下:第1-5位为学校代码“10657”;第6-7位为办学部门代码。第8-13位为结业时间代码。其中,第8-9位为结业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0-11位为结业月份,如月份不足两位数字则在第10位虚编“0”;第12-13位为结业日期,如日期不足两位数字则在第12位虚编“0”。第14-15位为项目代码。办学部门如在同一时间仅有一个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则该项目代码编为“01”;办学部门如在同一时间有多个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则以“01”为起始代码,按照连续编号的原则为每个非学历教育项目依次编制项目代码。第16-18位为学员代码。办学部门须以“001”为起始代码,按照连续编号的原则为同一个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每位学员编制学员代码。
第八条由委托方颁发行业主管部门印制证书的,证书编号则按“国培计划”文件及委托方要求执行。
第四章 证书订制和采购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证书样式、规格、内容、格式等的确定。证书应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有明显区别。
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学校物资采购流程统筹订购证书。
第五章 证书申领和审核
第十一条办学部门按班级在结业前两个工作日向归口管理部门申领证书,一人一证,除学员个人信息勘误可换发更正证书外,一律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办学单位申领的证书数量、学员信息、学业内容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程序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章 证书打印和用印
第十三条办学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结业证书编号印制。
第十四条办学部门填写《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申请表》《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总结表》,到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用印。如证书需加盖校长签名章、“贵州大学”章(含红印和钢印),按学校校印用印流程申请用印。
第七章 证书抽查和销毁
第十五条证书是学员参加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的证明材料,各办学部门在申领、打印、用印、发放过程中需做好台账以备抽查。
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办学部门证书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台账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进行总库盘点、清算、核实报废和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学部门做好证书发放签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