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是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产生的经济活动管理。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主要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收入(以下简称收入)指在对外合作处备案或经对外合作处审批立项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所得。非学历教育支出(以下简称支出)指在开展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课酬、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培训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会议室、活动室或教室租金;
(五)资料费是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摄影摄像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保险费、医药费、结业证书成本、公共资源使用费、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奖励性绩效等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条各办学部门应对办学收入做出合理研判,办学过程中使用校内资产(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向学员收取。单位账户缴纳的培训费采取对公转账形式向学校账户转账,严禁任何个人或第三方单位代收代缴学员培训费。财务处收到办学经费后应及时入账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
第八条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统一制定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指导性收费标准,按照教学计划的总学时数折算为天数计算。教学计划8学时为一天,不足4学时以半天计,收费标准不低于450元/人/天,收费标准应当在项目合同和招生简章标明。
第三章 经费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经费的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的课酬(含基本理论课、教学实践课、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辅导等)税后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课酬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班主任费支付标准。班主任费指用于聘请班主任对培训班级进行管理和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每个标准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省级以上培训项目按照要求应配备学科班主任和生活班主任各一名,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含税)。
(三)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该项目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食宿费支付标准。我校承办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双师型”教师培训等国家级、省市级培训,参训学员及聘任的教学人员食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培训的食宿费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偿债、对外捐赠、投资、购置通勤及办公车辆等支出。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
(三)以培训名义组织旅游观光、聚餐聚会等其他与非学 历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各部门办学经费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既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调动办学部门的积极性。“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国企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按合同总收入的20%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其他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按合同总收入的25%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全年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超过计划项目数的,学校按合同总收入的50%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
特殊办学项目确需减免公共资源使用费,实行一事一报,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分管校领导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将上述第十一条中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的3%作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组织管理成本费,主要用于用于证书的采购、非学历教育激励机制经费、非学历教育管理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校内各办学单位之间开展的合作办学。主办单位上缴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后,其余经费分配根据办学部门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的,应当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支付给合作方的经费计入相应项目成本,且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收入的30%。
第十五条办学部门各项成本开支后结余经费使用要有分配方案,应当优先用于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办学硬件提升、基金等方面的支出,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结余经费的10%。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经费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按项目期次结算。办学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提交预算报告,在项目结束后按“一项目一结算”原则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须在项目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办学部门在培训过程中使用学校教室、会议室、设备、公寓、车辆等有形资产,作为办学运营成本支出项目核算内容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非学历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办学部门可参照贵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部门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细则,明确办学发展专项基金、员工绩效以及其他项目分配比例,报人事处、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办学部门财务“一支笔”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办学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经费的使用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