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结合《贵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贵大发〔2016〕121号)《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贵大发〔202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管理实行对外合作处、办学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对外合作处是全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与合同审批。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约。办学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登记和管理,保障其正常履行;办学部门是两个以上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为共同执行者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办学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签订合同的签约目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研判;
(二)查明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及授权委托等内容;
(三)负责合同论证、立项、拟订、报批、签署、履行、监督以及归档等工作,办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合同履行、变更等情况。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订立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贵州大学对外合作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贵州大学”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凡涉外办学项目统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并严格按规定开展。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各办学部门填写《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依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外立项审批的程序为:
办学部门须向归口管理部门递交《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项目审批表》、培训工作方案、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等后续工作。培训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合同标的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办学部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办学部门应以年度为单位报送年度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具备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的专业学院和研究院(中心)全年培训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项,每月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三章 合同内容
第七条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原则上均须签订合同。订立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拟定的合同文本,或采用国家或行业部门相关制式合同。
第八条订立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必须具备履行相关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内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非学历教育项目名称;
(二)培训时间、对象、课时和结业要求;
(三)培训计划、地点和方式;
(四)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期限;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附加条款。
第十条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合同审批及签署
第十一条办学部门提交项目合同审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文本初稿;
(二)《贵州大学对外合作专用章用印申请表(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办学部门是否制订完整的培训计划,是否安排良好的培训场地,是否选聘优秀师资等必要条件;
(二)项目合作方是否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
(三)项目的招生通知、简章或广告(如有)是否真实、明晰、准确,是否符合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的结业要求是否清晰。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签署程序:
办学部门起草合同并进行信息确认,2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明确意见;2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办学部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经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查后报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署。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办学部门各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及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事宜,办学部门应积极与合作单位沟通协商;如协商未果,办学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进行交涉,如涉及相关法律事务,则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学校处理。
第十七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或双方商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贵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